上海一女子怒告前夫:“离婚多年,为什么前婆婆墓碑上有我的名字?”

“我们明明已经离婚多年,

为什么在前婆婆的墓碑上

还有我的名字,

而且还写着‘儿媳’?”

清明节前夕,上海杨浦区法院联合杨浦区委社会工作部、江浦路街道综治中心开展了一次巡回审判,案件的一方是林女士,她要求前夫何先生重刻墓碑,将自己的名字从墓碑上清除,而何先生则因为不愿“惊扰”母亲而坚决不同意。

案情并不复杂:20世纪70年代初,林女士与何先生登记结婚,两人的婚姻维系近30年后协议离婚。多年后,林女士得知前公婆已相继去世,但自己的名字竟然刻在老人的墓碑上,而且还是“儿媳”身份。

法庭上,林女士提出,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结束,自己不再是何家儿媳,何先生未经允许擅自刻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给她造成了严重精神困扰,因此,要求何先生立即除去墓碑上她的姓名,并赔偿精神损失。

何先生则认为,双方确实早已离婚,但是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其母一直与林女士关系亲近,即使在离婚后,林女士也经常前去探望母亲,所以为了成全老人遗愿,便在墓碑上刻上了林女士的名字。如今逝者已安葬20余年,不愿动碑“惊扰”。

从法律层面来看,林女士除名的诉求有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双方离婚后身份关系已解除,一方无权擅自将另一方姓名刻于墓碑。然而,何先生的顾虑同样现实——强行铲字,既有违传统习俗,也可能引发其他家庭成员不满。

大家意识到:这不仅涉及人格权纠纷,更是一道横在两个家庭间的情感“坎”,一纸判决或许能“除名”,但未必能“解心结”。在前期“圆桌调解”中,指导法官围绕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与生者祭奠权等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明理,街道调解员搭建沟通桥梁,引导双方理性对话并适时疏导情绪,帮助双方放下戒备、坦诚诉说真实想法。

“这不是简单的谁对谁错,而是如何让过去不伤害现在,让逝者安息、生者安宁。”指导法官的这句话,为柔性化解定下基调。在巡回法庭现场,法官再次明晰法律边界,也为双方找到了兼顾法理与情理的“破局点”——“除名”不等于“抹去过往”,“补偿”也可以替代“对抗”。

林女士表示,只要去除名字,愿意在精神损失费上作适当让步;何先生则松口表示,“我能够体谅她的难处,我会做通其他家属的工作,把她的名字去掉,并愿意给予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了“除名+补偿”的调解方案:

之一,何先生在一个月内办理墓碑去名手续;

第二,何先生自愿给予林女士经济补偿,用于“表达歉意、了结过往”;

第三,双方确认,墓碑除名后就此再无争议,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据法官介绍,民法典虽未将祭奠权利列为独立具体人格权,但司法实践普遍将其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对于逝者近亲属基于亲属身份关系与传统公序良俗,对已故亲属进行悼念、祭祀、参与丧葬事宜并寄托哀思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其中,墓碑署名权是重要内容之一,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依法享有墓碑署名权利,其他家庭成员若以“出嫁”“不孝”“家庭关系不睦”等理由排除其权利,可能构成人格权侵权。

类似本案中因墓碑刻名引发的纠纷多为家庭矛盾的延伸,关键不在姓名,而在于背后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已然解除,任意一方无权擅自将另一方名字刻在墓碑上。权利人有权要求移除姓名、赔礼道歉乃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孙云

通讯员:吴张豪 金珅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