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后按月领取50万”,男子缴30年保费仅领一个月便遭拒

据深圳广电集团都市频道《之一现场》栏目报道,近日,广东深圳的陈先生爆料称,自己缴的养老保险,在到期兑现时却遭保险公司拒付。

据了解,1995年,陈先生花费4055元(经换算相当于现在的43000元)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坚持缴费30年。可当他年满60岁满心欢喜等待兑现时,却遭遇了“罗生门”:保单上白纸黑字明确写着“60岁后按月领取50万”,但他仅收到首月款项后,保险公司便拒绝继续支付。

面对质疑,保险公司回应称,当年因设备不完善,员工录入疏忽将“一次性领取”误写成了“按月领取”,属于操作失误,而且当年经手的员工已经“不知所踪”。

之一现场

然而,陈先生及其 *** 律师对此并不买账。律师指出,保单上没有任何容易引起异议的词语,保险公司理应给出合理解释。更关键的是,即便保单存在错误,依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行使纠正权或撤销权的期限最长为5年。该保单1995年投保,纠正期最迟在2000年就已灭失。

目前,陈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件将于7月13日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关于陈先生 *** 律师所提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观察者网注意到,2025年7月,河北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典型案例,涉及存续期间届满后重大误解投保人的撤销权消灭。

案件中,2016年5月,孙某通过保险 *** 人宋某投保某养老保险产品,宋某推销时许诺该产品60岁后每月可领取一两千元的养老金。2016年5月23日,宋某未持保险条款,仅持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电子保险合同回执内容,由孙某在三份文书上签字。孙某一次性缴纳保费20万元。

2016年5月25日,宋某持保险合同交由孙某签收。保险项目为: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百年附加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中均对于犹豫期、责任免除、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等内容进行了加粗提示,对保险责任、保单红利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孙某寄送纸质合同,并 *** 回访孙某,孙某对回访的各项问题均表达了清楚、准确、知道等肯定性意见。孙某在犹豫期内未提出解除申请。

2024年9月5日,孙某女儿于某致电保险公司 *** 热线,发现宋某宣传“养老金按月领取”,但合同实际约定“按年领取”。2024年10月30日,于某以微信的方式送达了行使撤销权的通知,某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已缴保费20万元。

法院认为,因案涉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孙某要求行使撤销权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孙某与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尽管保险营销员宋某向孙某所讲解和宣传内容与合同中的内容不符,造成孙某陷入错误认识形成重大误解,但孙某于2016年5月25日即收到纸质合同文本,同时接收了某保险公司的 *** 回访,孙某有条件和时间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孙某直至2024年9月5日以后才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故对孙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即便按照孙某的理解是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此种情形亦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亦应适用撤销权消灭期间的规定。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